灤州市人民醫院一次性告知制度
一、一次性告知是指病人或家屬到醫院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辦理事項時,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該事項的辦理流程、時限、及所需全部材料或不予辦理的理由。
二、對病人或家屬要求辦理的事項,經辦人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,存在資料不齊全不合格現象的,經辦人員應當給予詳細指導,指出缺少資料內容和存在問題情況,提供資料合格的不得無故拖延辦理。
三、對病人或家屬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,或相關手續、材料不清楚,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,經辦人應及時幫助其向相關部門咨詢了解或向上級領導請示報告,并負責將結果告知當事人,不能互相推諉。
四、對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項,除電話咨詢可用口頭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,要以書面的形式告知當事人。
五、各相關科室制定辦事服務指南和一次性告知材料,以備辦事人員索取。
六、由于工作人員“一次性”告知不全面、不徹底,讓辦事群眾多跑路、多耗時,而引起投訴并經查實的,給予經濟處罰。